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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态度是(干细胞可以用于研究胚胎发育的影响因素)

max2022-12-17健康养生70

怎样看待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什么果茶可以美白防晒抗衰老理论争论?????快来大侠帮帮忙啊╮(╯▽╰)╭

胚胎干细胞的主要来源是细胞生理病理过程早期胚胎或原始性腺。从它的出身来讲就很难被主流社会所接受。其一,在提取胚胎干细胞的时候,会给胚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就等于在一个生命开始之初就侵犯了他干细胞面部抗衰的生命权;其二,一旦我们放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有可能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造成大量人为的、恶意的流产;其三,当我们有一天可以轻易的获得组织器官的替代品的时候,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乐于从事高风险的工作,甚至于社会的犯罪率也会相应提升;其四,现阶段掌握的胚胎干细胞技术还难以解决其基因问题,应用于成人体内会改变我们的基因,至于基因改变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还不得而知,至少亲子鉴定这样的工作无法开展。

2009年奥巴马签署了解禁干细胞研究的声明,其目的在于挽留大量已经或将要流失的学者和科研人员。也仅仅局限于研究实验室内仅有的胚胎干细胞,并不是完全放开。随着科技的发展,成体干细胞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我认为成体干细胞才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主流。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美国的stemedica,该公司是世界一流的干细胞研发和制造商,其技术已获得50多项专利,基于前苏联的临床和实验室经验,并获得了美国FDA认证,这是唯一一家获得过FDA认证的干细胞公司。这样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却没有研究胚胎干细胞,只做成体干细胞,也说明了胚胎干细胞难以成为主流。

在我国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不应该怎么样

答:在我国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不应该购入不孕症夫妇进行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研究。

我国对待克隆技术的态度是什么

我国对待克隆技术的态度: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

克隆人表现为利弊两面性,具体到中国国情,提出了中国政府对克隆人应持的态度和对策,包括判断克隆技术的首要原则是有利于个人和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克隆技术行为应与生命伦理学的四个基本原则一致;采取区别于西方的态度等。

扩展资料:

作为新世纪的尖端科学,克隆技术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吸引了众多世人的目光。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前沿科学的研究。据目前的状况来看,克隆作为新兴的技术在中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而且硕果累累:

1、2000年6月16日,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胚胎工程专家张涌教授培育的世界首例成年体细胞克隆山羊“元元”在该校种羊场顺利诞生。“元元”由于肺部发育缺陷,只存活了36小时。同年6月22日,第二只体细胞山羊“阳阳”又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生。

2、不久前,在河北农业大学与山东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攻关下,中国的科技人员通过名为“家畜原始生殖细胞胚胎干细胞分离与克隆的研究”实验课题,成功克隆出两只小白兔——“鲁星”和“鲁月”。

这项实验表明中国已经成功地掌握了胚胎克隆,虽然在技术上还没有达到体细胞克隆羊“多利”的水平,但它为中国的克隆技术进步奠定了基础。

之后,中国广西大学动物繁殖研究所成功繁殖体形比普通的兔子大的克隆兔。因为兔子与人类的生理更加接近,克隆兔的成功诞生,有助于人类医学研究。

我国干细胞科研进度如何?

在中国,干细胞产业前景可期。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产业是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高科技生物产业之一,加快发展这一产业对提高人类生活水平,造福人类健康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有机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干细胞产业已经形成了从上游存储到下游临床应用的完整产业链,预计未来5年干细胞产业收入将会从目前的20亿增长到300亿,年均增长率达170%。

细胞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除纳入到《“十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规划》外,在行业性的生物及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干细胞等细胞治疗产品的研究,重点研发针对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干细胞和免疫细胞等细胞治疗产品。

目前我国干细胞产业在存储方面的商业模式渐趋成熟,而在临床应用方面也有望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干细胞产业正成为下一个待掘的“金矿”。

干细胞医疗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疗疾病的疗法,其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其诱人的应用前景。如果最终能够成功诱导和调控胚胎干细胞的分化与增殖,将对胚胎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之有可能在以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1)揭示人及动物的发育机制及影响因素,为健康保健产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2)药学研究方面,在造血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研发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神经干细胞的研究。

(3)干细胞研究的临床医疗运用前景广阔

国内干细胞的研究现状怎么样?

干细胞是目前细胞工程研究最活跃的领域,随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这项技术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引发医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它已成为 21世纪生命科学领域的一个热点。

造血干细胞是最早发现,研究最多和最先用干治疗疾病的成体干细胞,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干细胞只属干造血系统,随着干细胞的不断深入研究,近年来,几乎在所有组织中都发现了干细胞,干细胞生物学和干细胞生物工程已成为继人类基因组大规模测序之后最具活力,最有影响和最有应用前景的生命学科。

美国政府已批准投入巨资,给予支持人体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并在短短的两年中,成立了几十家以干细胞研究应用为主的生物工程公司,并在美国上市。

日本在2000年度启动的“千年世纪工程”中把干细胞工程作为四大重点之一,并投入大量资金,鼓励有关科学家进行研究。

英国在2000年以多数票通过了允许克隆人类早期胚胎,并从中提取干细胞,进行医疗上的研究等等。

在我国,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并大力支持有关研究院所与学校积极开展这项研究工作和成立专门研究干细胞基地,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分别成立干细胞研究中心。近年来北京大学、协和医科大学、上海二医大和军事医学科学院等单位在造血干细胞研究和成体干细胞建库等方面已有相当的基础,并积累了大量经验,相信我国的科学家在不久的将来,在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上必将取得辉煌成就。

另外,在全球的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中,由干胚胎干细胞来源干人类胚胎,必然会遇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制约与争论,因此,有些国家对于是否支持干细胞的研究,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然而随着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的不段深入与发展,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得到的妥善解决。

中国对于干细胞研究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和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2004年1月14日《健康报》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本指导原则。

第四条 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条 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一)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二)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三)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四)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第七条 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组织。

第八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单位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评论:

1、这是继1998年卫生部颁布“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指导”,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后,国家有关主管科研部门颁布的一个专项伦理指导原则。该文件首先指出了遵守伦理规范和国际国内的伦理准则与科学研究的顺利发展的一致性,明确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禁止人胚胎的研究超过14天,禁止将研究用胚胎植入人和其他动物生殖系统,禁止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生殖细胞的结合,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组织,强调贯彻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原则,保护隐私以及要求成立伦理委员会,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加以肯定。

2、但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一种文件需要有术语的定义,例如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有什么不同,难道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技术获得的囊胚不是单性分裂的吗?为什么用这两个术语,它们分别指称什么?同样,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和单性复制技术有什么不同?对这样一些术语应该界定。其次,条文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例如第五条列举了人胚胎干细胞的来源,未提单性复制技术和遗传修饰,但在第六条加上了单性复制技术和遗传修饰。第三,文件没有罚则,如果违反这个文件的规定,例如有人执意要克隆人,对他应作如何处置。最后,文件虽然多次提到“伦理”,也要求成立伦理委员会,但人员组成未提“伦理学方面的研究人员”。因此这将是一个“没有伦理学家的伦理委员会”。不知道这是文件的制定者一时疏忽,还是就是认为伦理学不是一门专业,任何人未经专门训练,都有资格成为是伦理学家。我们确也遇到一些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他们未经伦理学专门训练,在国外突击培训,结果未能领会也不会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搞什么“内外有别”,违反了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和国内有关规定。还有些伦理委员会根本不作伦理审查,仅作科学审查,这类伦理委员会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应该加强研究伦理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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