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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炎要花几十万是真的吗(得了胰腺炎一辈子就废了)

max2023-01-27养生知识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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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胰腺炎住院花了好几十万,在随申办APP上申请了沪惠保理赔,不知道能赔付多少,有人能帮忙解答吗?

沪惠保有个理赔案例就是因为患有急性复发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责任,获赔58.71万元。可以参考下这个理赔额哦⌄

我生病住院用了13.5万,我是胰腺炎不属于大病范围,找民政救助,民政局说我是城镇户口不给予救助,

这位朋友你好!胰腺炎是胰腺因胰蛋白酶的自身消化作用而引起的。

建议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抗酸药、H2受体拮抗剂等,另外,一定要戒酒,宜吃低脂肪,高蛋白的食物,不要吃得太饱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爸得了急性胰腺炎,50岁了,现在住院花了大约30万,有医保卡,请问能报销多少,昆山的,谢谢

30万中间的合理的 参保部分可以得到大概95%的报销。不过类似这样的大病很多药都是非参保的。都要自费的。一些类似检查费护理费之类的可能无法报销

大概的说的话一般要自费的部分大概8万左右吧,应该能报销个20万左右。不确定的看用药情况

我妈患恶性胰腺炎,跑6家医院,花了20多万,想去民政局拿国家补助金,当初去说有1万的补贴

至于关于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附后),主要包括: 1.停工薪金: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前。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医药费:去医院看病的医药费,也包括下一次手术的医药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4.交通、食宿费用(如果是在外地就医的) 5.护理费:在医院期间请有护工的,可以要求护工的护理费,如果出院仍需要人护理的,仍可以要求护理费,不过要医院证明。 6.营养费:因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补充营养,因此可以要求营养费,不过要医院开证明。 7.残疾赔偿金:这个是根据伤残等级来定的,你们应该先去做鉴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20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就是买残疾人用具的费用,比如轮椅费、假肢费用等。 9.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有其他斑秃长出头发还会掉吗人需要你这个亲属扶养的话,比如有小孩子,可以要求小孩子的抚养费,后者需其赡养的人的赡养费等。 具体费用等可以先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计算大概费用后,先和老板商量,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收起

猫被诊断得了急性胰腺炎,还有救吗?

不管有没有用,肯定得治呀,我家也是急性胰腺炎,在医院吊针一星期了,今天可以出院了,回家还得继续吃药,回家后健康喂食,我家猫13岁了,我有信心救好他间充质干细胞美容抗衰案例

急性胰腺炎“开腹索赔”:保险公司又骗人!?

近日,一个“ 开腹索赔 ”的案件引发保险圈的热议。

一时媒体纷纷转发。

引起下面评论一阵恐慌。。。

2019年8月9日,南阳方城40多岁的吴先生,因为 重症急性胰腺炎 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了十多天,花费 13万 多,死里逃生。

出院后,吴先生第一时间想到了自己曾经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即便找到投保的华夏人寿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却以 手术方式不符合 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既然,客户初步确诊为 “重症急性胰腺炎 ”。

那么,是否在承保重疾范围内呢?

记者也拿到了保单条款,“ 第48条 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

两者在医学百科里, 确实是指同一种病 。

根根当下的医学水平,已经不需要开刀,即可得到很好的治疗。

勿需去翻共和国的法典, 凭常识就可判断。

保险业没有任何资格和权利,去限制消费者如何治病的自由。

理赔金一到手,你去找巫师治病都可以,这是你的自由。

治病的方式,只能是由患者和医生商议决定。

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不仅仅是保险业,也是立法者,律法原则常识和语文常识的缺失。其他行业也有这现象。

所以我们这个国家法治很艰难。——虽然道理其实都懂。

治疗方式出现在保险条款里 ,

它的作用 只能是辅助说明这个病情真的比较严重了 ,达到重症标准了,

不能作为理赔的硬性要求,仅供参考而已。

2015年9月,万先生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为儿子浩浩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2017年12月,浩浩突然出现上腹剧痛、高热,甚至休克的症状。

万先生随即将浩浩送往医院诊治,被确诊为“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假胰腺囊肿”。

当时便接受了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手术及住院费用共花费将近20万元。

4月,儿子出院,万先生去申请理赔,同样被拒。

拒赔理由 :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 囊肿内引流术 , 这种手术不符合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条款标准。

万先生很快通过朋友,联系理赔帮的律师上诉,7月即胜诉获得理赔款。

胜诉理由 很简单:该律师分析案件认为,保险应予理赔,首先被保险人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治疗方式。是否需要开腹,应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而不是你保险公司。

多说一句,万一手术出现事故,谁负责?你保险公司能再格外赔偿100万吗?

前几天,河南吴先生的案例,很快出现了反转。

原来吴先生所患的, 并非“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而是结石胆囊炎 和 急性胰腺炎  。做的手术,是 胆囊切除 。

胆囊切除术,是这个急性胆囊炎的根本治疗方式,后期调整饮食即可。

在国家医保内是可以报销的。 商业医疗险也可以报。

结石胆囊炎 和 急性胰腺炎 这两种病,我查了下大多数重疾险条款里,轻症都不算。

在医学上,这个 急性胰腺炎 有轻型重型之分,轻者为水肿型胰腺炎或称轻型胰腺炎,大约占75%~80%,一般经保守治疗后,多有较好预后。 重者,才为出血坏死型急性胰腺炎 。

其中80%是由胆结石和酗酒引起的。

而 结石胆囊炎 病因就是饮食不规律,所以医生的建议也是,注意饮食,别重口味。

所以这两个病,既不在行业标准的25种重疾之类,也 无多大必要纳入重疾保障范围 。

在华夏保险条款中, 黑体字 明确说明“ 因酒精作用引起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 ”。

有的条款说的更加仔细,“ 因饮酒所致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

太拗口了,懒得打字了。

为什么要这么拗口?保险公司为啥不直接把这病踢出去?

你以为这是为了刁难,还是为了保险起见?

酒驾开车,不要问保险保不保,应该先问警察叔叔保不保?

国法大于天。古人都有这个常识。

当然,保险业也可以更加精细化,调研下,把这类喝酒吸烟的安排一类,

单独设置费率,让大家自主参保。不然,对其他人就很不公平。

得益于医学的进步, 治疗的风险和费用都得到了很好地控制,

所以在某些新产品里,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归为轻症, 保额基本上也能赔个十万左右。

而其他的,同样也不保酗酒所致的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

其实在河南新闻的报道中,已经隐约透露出了真相。

病例被修改了。

可媒体的报道总是偏向消费者的。

媒体的立场本能偏向弱者,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天职,是本分。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竞争激烈,媒体的本职大多数时候不再是报道事实真相,

而是(第一时间)引发好奇和关注,然后再去跟进, 逐渐披露真相 。

所以客观上,不能完全说,这是媒体的不负责任和失职。

媒体也不是上帝嘛,不可能总是第一时间就把真相找出来。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判断和从容的临事风度,不要轻易被人带节奏。

吴先生若是有理有据,何必修改病历,大张旗鼓,以舆论胁迫。

河南85个县,目前已有15个市县被纳入某些保险公司的黑名单,不支持投保,但愿不会再增加。

媒体多年来的曲解性报道,其实也有保险业自身的原因。

你看这个拒赔通知书。别说客户了,我看了都气。

不符合标准,所以拒赔?!

废话!客户难道不知道吗???

拒赔,肯定是不符合标准的。

客户要知道的是, 为什么不符合标准?为什么?为什么?

你老老实实的,第一时间说明,您这是胆囊炎和胰腺炎并发症,跟这症状还差一大截呢。

屁事没有。

最后你通融理赔了,还不落好名声。

真的是升米恩斗米仇,全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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